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学生成长规律,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安全常识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就业和创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