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文件。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的复印件。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编号并出具回执。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