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三)权属调查;(四)依本条例规定公告;(五)确认房地产权利;(六)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卡;(七)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八)立卷归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