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构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