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登记机构直接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可以公告作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