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六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有效登记机构直接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可以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