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五节 商品房预售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预售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预售登记,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