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预售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准预售登记,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