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等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