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编制、修订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达标期限内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