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工业项目的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负面清单的现存工业项目,应当有计划地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