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有关大气环境污染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