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执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