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执行。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