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