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奖励规定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