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