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