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具有本地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