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属于特困人员供养的;

(二)经济困难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