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二条有效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