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其它组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子女和家庭进行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