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家庭、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