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老年慈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