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