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水资源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