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