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建设水源涵养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