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防止地面沉降、水体污染和海水入侵。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可以利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的区域,以及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区域,不得批准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但应急取水、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除外。

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还应当限期封闭原有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