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