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在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识,对水功能区进行监测评价。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