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