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和债务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每半年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