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预算公开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应当将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决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审查机构提出的相关审查结果报告,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