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对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推进建立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