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汇总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