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本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的处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