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接受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