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附整改清单;
(三)审计移交、移送违纪违法事项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六)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