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财政政策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审计情况;
(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事项的审计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五)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清单;
(六)审计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