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