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印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