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决算草案未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