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监督中提出的预算收支及政策执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建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