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与预算执行监督有关的财政、金融、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统计、社保等综合性报告及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