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可以听取部分部门预算单位的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