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书面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