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临时设立承担预算审查工作的委员会,并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或者报告预算审查相关事项。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