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解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回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询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