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之外,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支出政策是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匹配;

(三)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和细化;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