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之外,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支出政策是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二)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匹配;(三)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和细化;(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