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