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