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